【摘要】:付费搜索,也称竞价排名,是网络新技术发展下的产物。付费搜索客户通过竞价购买关键词的方式,将自身网站信息置于搜索结果页面的指定位置吸引网络用户点击。用户缺乏甄别信息的能力,易被搜索结果排名欺骗搜索引擎付费推广,而搜索引擎服务商片面追求商业利益,放任付费搜索客户发布虚假信息侵害网络用户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当前,不仅付费搜索模式的法律性质游走于法律调控之外,法院还以一般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标准对待付费搜索服务中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忽视了付费搜索模式本身的缺陷和危险性,审查义务的缺失导致侵权行为愈演愈烈。故本文拟对付费搜索模式的性质、搜索引擎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试图建构合理的服务商审查义务。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付费搜索模式的性质进行认定。在梳理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三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剖析付费搜索模式与传统广告服务在展示方式、推销效果、信息控制力及收费方式上的差异,得出付费搜索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第二部分依托付费搜索模式系信息检索服务之结论,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及审查义务。通过对比国内外的司法判例,得出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确定其审查义务是否存在。
中外司法实践相同之处在于,各国虽否定审查义务的普遍性存在,但为克服避风港规则僵化的不利影响,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服务商应履行一定审查义务。不同之处在于,付费搜索模式的有偿性、服务商的中立性和推广关键词的知名度对审查义务影响的观点不同。第三部分着重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审查义务的理论进行阐释,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重释红旗测试的内涵,明确红旗测试与我国一般侵权法上的应知标准不同,将二者等同则免除了我国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一般合理人承担有限审查义务的可能。其次区分自然搜索模式和付费搜索模式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指出付费搜索存在人工干预技术现象,服务商的技术使用行为非中立,有承担审查义务的必要。再次分析服务商引入付费搜索模式的先行行为使网络用户陷入危险,应承担防止损害的审查义务。最后论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审查义务花费的防范成本最低。第四部分主要根据付费搜索模式的特征,从五个方面对服务商有限审查义务的规则进行建构。审查范围仅指搜索结果页面上的推广物料,不包括链接跳转后的页面内容;审查方式以人工审查和技术审查相结合,介绍技术审查尤其过滤技术的可行性、人工审查的分类审查标准;审查标准以一般理性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技能和审慎标准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借助简单逻辑审查,通过肉眼识别信息的真伪,无需达到鉴别机关的标准;对重复侵权行为在合理期间内负持续注意义务;服务商已明确提示网络用户付费搜索信息的存在可成为其审查义务的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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